5.1 观测点设置及仪器配备


5.1.1 发火观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容易自燃及自燃煤层的矿井,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等地点,应设置发火观测点。
    2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在煤层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等地点设置发火观测点。
    3 发火观测点应选择在围岩及风流稳定、前后5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支护完好的巷道内。
5.1.2 发火观测点观测内容可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等气体成分和气温、水温等。
5.1.3 矿井应配备一氧化碳、温度、煤自燃性测定仪等仪器仪表,其种类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T5051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是关于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设置要求及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观测内容。观测站或观测点设置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及《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制定。
    井下观测站(点)分为固定观测点、移动观测点和临时观测点三种。在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流建立固定观测站(点),并符合井下测风站的要求。其观测站(点)的位置应使进风观测点能控制全部进风流,回风观测点能控制全部回风流,即两个观测站(点)间不允许有其他的进风流和回风流。在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内距工作面10m~20m处设置移动观测点,并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的观测点。发生有异常现象,为缩小火区范围以便准确查找火源点可增设临时观测点。

目录导航